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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07: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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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人事司关于印发《气象高级工程师综合气象业务专业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根据《关于印发副研级职称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的通知》(气人函〔2012〕272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县级气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气发〔2013〕119号)有关规定,决定在气人函〔2012〕272号所设定的评审专业的基础上,增设综合气象业务专业。各单位可在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现有组成人员范围内,设立综合气象业务专业组,负责综合气象业务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现将《气象高级工程师综合气象业务专业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参照制定气象工程师综合气象业务专业评审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人事司。
2015年6月23日
气象高级工程师综合气象业务专业评审条件(试行)
一、评审专业
综合气象业务专业。
二、申报条件
(一)县级气象机构从事综合气象业务及业务技术管理的人员。
(二)本科以上学历,在县级气象机构工作累计满5年;或大专学历,在县级气象机构工作累计满25年。
(三)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年度考核,以及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条件应符合气人函〔2012〕272号文件有关规定。大专学历者,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工作业绩达到综合气象业务专业的评审条件。
(五)破格申报者还需符合气人函〔2012〕272号文件有关破格申报条件。
三、评审条件
(一)技术政策水平。熟练掌握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作规程等。
(二)人才培养和团队合作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的经历,发挥传帮带作用,有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或学习的经历。
(三)实际工作经历与能力。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综合气象业务技术把关能力,能够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气象预报预警、综合气象观测及气象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能够总结凝炼业务技术问题,组织开展业务技术攻关,参加完成司局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县处级以上业务技术项目1项),成果应用于实际业务,业务质量或服务效果良好。
3.能够对上级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系统组织在本单位的推广应用及总结评估。
4.能够协助开展或参与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计划、标准规范、重大项目可研报告等的编制。
(四)业绩与成果。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承担县级气象业务技术把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被司局级单位确定为县级业务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成员,或人才工程较高层次人选。
2.在气象服务工作中,充分利用上级服务指导产品,组织开展特色气象服务,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3篇以上重大或特色气象服务材料、重大气象服务总结报告、气象科普作品等获得地方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3.作为骨干成员编制业务发展规划、计划、标准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
4.在全国业务技能竞赛中获个人全能优秀奖以上或个人单项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业务技能竞赛中获全能前6名。
5.业务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获得1次司局级以上业务科技表彰或奖励,或3次县处级以上业务科技表彰或奖励。
(五)论文。在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撰写以下论文之一:
1.第一作者在全国正式期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技术论文1篇以上。
2.第一作者在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内部期刊上发表业务技术论文2篇以上。
四、附则
(一)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本条件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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