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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现象计量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size=14.0000pt]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降水现象计量业务管理,统一气象部门降水现象观测量值,依据《气象计量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降水现象计量业务是指为保证气象部门雨滴谱式降水现象仪(以下简称:降水现象仪)观测数据质量,实现降水现象观测量值准确、统一的活动,主要包括标准降水现象模拟环境的建立和保持,降水现象仪的实验室检测和校准,观测台站降水现象仪现场核查等业务活动,以及降水现象计量比对、量值传递、计量技术和方法研究、计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投入降水现象观测业务应用的降水现象仪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计量工作。 [size=14.0000pt]第二章 布局与职责第四条 降水现象计量管理和业务运行实行国家、省两级布局。 第五条 综合观测司负责全国降水现象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检查。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省(区、市)降水现象计量工作管理,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降水现象计量业务运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国家气象计量站负责降水现象相关的计量标准的研究、建立并持续改进;承担降水现象计量技术和方法研究;承担对全国降水现象计量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制修订降水现象仪核查方法和业务流程;受委托对全国降水现象计量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 第七条 国家气象计量站降水现象计量检测实验室(合肥)负责建立、保持和维护降水现象环境模拟装备和标准降水现象仪,承担降水现象仪的实验室检测、校准;承担降水现象仪现场核查标准装置的实验室检测与校准;承担降水现象仪产品测试、性能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省(区、市)气象局气象计量业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降水现象计量业务的技术牵头单位,负责按照相关规范制度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降水现象仪的现场核查工作;组织降水现象仪、降水现象现场核查标准装置量值溯源和定期送检工作;负责本省(区、市)降水现象现场核查技术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size=14.0000pt]第三章 业务实施第九条 降水现象仪检测、核查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降水现象仪观测、检测与核查知识,熟悉降水现象仪检测、核查相关方法,能够正确使用相关核查设备,具备较好地完成所从事项目的工作能力。 第十条 国家气象计量站负责编制全国降水现象计量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国家气象计量站降水现象计量检测实验室(合肥)负责完成现场核查标准装置的实验室检测和校准。 第十一条 省(区、市)气象计量业务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现场核查工作,按照《降水现象仪现场核查方法(试行版)》(见附件),每年现场核查1次,负责指导台站对现场核查不合格的降水现象仪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同时,以2年为周期,将现场核查标准装置集中送至国家气象计量站降水现象计量检测实验室(合肥)进行检测和校准。 [size=14.0000pt]第四章 监督和比对第十二条 综合观测司负责组织全国降水现象计量业务质量监督检查。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承担监督检查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气象计量站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降水现象计量比对,撰写比对报告,并报送综合观测司。 [size=14.0000pt]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综合观测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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